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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规定
2013-05-05 21:45  

庆师发[2011]35

第一章  教育实习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提高学生的从教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而开设的一门教育实践类专业必修课,是对学生实际教育和教学工作能力进行初步训练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提高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教育教学素质的重要环节,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我校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教育实习的目的

    第二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

    1.增强和巩固学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思想,培养学生的教师职业道德。

    2.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独立从事教育工作能力。

    3.全面检查我校的办学思想和培养质量,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4.了解当前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状况,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实习的任务与内容

第三条 教育实习的任务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和教育调查。

第四条 教育实习的内容

1.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是教育实习的重要环节,通过教学实习,使实习生熟悉教学的全过程,基本掌握从事课堂教学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技巧。要求实习生理解中学、小学或学前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学、小学或学前课程标准和所在教研组的教学计划,在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我校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辅导、作业批改等各环节的实习工作,确保教学实习任务的完成。

2.班主任工作实习

通过班级管理工作的实习,要求实习生完成一定的班主任工作任务,初步学会制订班级工作计划、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主题班会、团队活动、课外活动及进行个别教育等工作。

3.教育调查

通过教育调查研究,考察、了解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四章 教育实习的时间与方式

第五条 教育实习时间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进行。

教育实习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周为实习准备阶段,中间为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和教育调查阶段,最后一周为实习总结阶段。

    第六条 教育实习采取“以集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根据专业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教育实习改革试验,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实习,进行实习改革的专业,必须在实习的前一个学期制定改革方案,并报送交教务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学生要求分散实习的,必须在实习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分散实习协议书,并按照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实行。

第五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实习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教育调查、个人表现、实习总结,考核标准参照实习大纲。我校指导教师、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小组根据实习期间学生的表现和完成任务的质量给出评语和评分,并填写实习鉴定表。

第八条 实习生成绩的评定采取综合评定,以百分计算的办法。实习成绩由学生自我评价、我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定。

第九条  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评分进行综合评议,给出学生的最终实习成绩,并将成绩记入学生教育实习鉴定表。

第十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未重新参加实习的;实习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实习成绩不及格而补修的,实习费用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教育实习总结

    第十一条 实习结束时,学生要总结自己的收获、体会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虚心征求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的意见后,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实习报告。

第十二条  双方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议,填入大庆师范学院教育实习鉴定表。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要注意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实习结束后写出工作经验总结及有关教师教育培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各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的教案、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教育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实习总结(包括信息反馈、经验总结和改进措施等),召开实习生汇报总结会,同时将实习总结、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上报教务处。

第七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实习组织领导

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校教育实习的协调组织工作。规定、审核教育实习计划和经费,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学院教育实习组织领导

    各学院要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落实实习学校,制定教育实习计划,配备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经费预算,编定实习小组,落实实习班级和实习任务,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组织实习前的备课和试讲,对本学院的教育实习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总结,审定实习成绩和鉴定表。

    第十八条 实习学校应协助完成的工作

    1.成立教育实习指导小组,共同解决实习中的各种问题。

    2.安排落实教育实习的各项任务,指派教学和班主任实习工作的指导教师。

    3.向实习生介绍学校的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向实习生传授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准备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的观摩示范活动。

    4.组织实习生参加学校必要的教学、教育活动。

第八章  指导教师的选派、职责和实习生守则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由责任心强,热爱教育实习工作,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并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实习能力的教师担任。课程与教学论的教师和到中小学、幼儿园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是教育实习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实习学校应该为实习生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15名学生,学院应指派一名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2.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学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作教具。

3.实习期间要听实习生试讲课,检查实习生的教学过程和班主任工作。

4.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5.做好教育实习的总结工作,公平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6.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全程跟踪,及时解决实习当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职责

    1.向实习学生介绍实习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帮助、指导、安排实习生实习工作。

2.传授教学经验,介绍班主任工作经验。

3.审核批准实习生课堂教学教案和各种实习工作计划。

4.听实习生讲课并主持考核评价实习生教育教学工作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明确认识实习目的和意义,端正实习态度,积极热情参加教育见习、实习,严肃认真对待实习工作,认真完成教育实习的各项任务。

3.服从领导,尊敬实习学校的教师,虚心接受双方指导教师的指导,为人师表。

4.虚心向实习学校教师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备课、讲课,耐心辅导答疑,仔细批改作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热情地关心实习学校学生的成长进步,耐心细致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5.遵守我校教育实习的各项规定和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6.严格要求自己,热爱集体,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7.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实习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均须向我校指导教师汇报,经过研究后由校内指导教师提出。

8.未经实习学校领导和带队教师批准,没有原班主任参与,不得组织班集体的旅游参观等活动。

9.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应立即归还所借书籍和物品,不准接受实习学校学生的礼物,及时上交教育实习材料。

第九章  教育实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实习经费按照《大庆师范学院实习(见习)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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